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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没有谈判环节,成交结果有效吗?关键词 竞争性谈判;电子化系统功能;服务采购项目 案例回放 某项目管理咨询服务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20万元。该项目采用电子化采购,采购方式为竞争性谈判。成交结果公告后,B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质疑:称自己未接到任何参与项目谈判的提示与通知,本项目也未给予所有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有失公平公正,采购结果不合法。采购人答复:本项目采购过程完全按照电子化采购系统中的流程进行,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质疑不成立。 B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经过调查发现,本项目所有供应商均未参与谈判环节,原因是当地的电子化采购系统并未设置谈判程序,仅要求供应商提交首轮报价和最终报价,谈判小组仅依据两轮报价完成评审并编制评审报告。财政部门最终认定投诉事项成立,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同时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组织评审活动不规范的行为限期改正。 问题引出 竞争性谈判没有谈判环节,成交结果有效吗? 专家点评 谈判是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中必不可少的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竞争性谈判项目的采购程序为:成立谈判小组、制定谈判文件、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和确定成交供应商五个步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一条又规定,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 实践中,适合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项目一般有两种:一是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技术较复杂或者专业性较强;二是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从实现竞争性谈判项目目标来说,谈判的意义在于通过谈判明确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谈判结束后,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这种“先明确采购需求,后竞争报价”的机制,是竞争性谈判的核心所在。没有谈判环节,也就失去了使用竞争性谈判这种采购方式的本意。因此,不管是从程序还是从实现采购目标来看,竞争性谈判缺少谈判环节既不合法也不合理,本案例应当认定成交结果无效。 本项目中,当地电子化系统未设置谈判程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以此为由违规组织采购活动,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做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保证采购活动合法合规,比如可以组织谈判小组线下进行谈判,或者通过视频会议软件、文字交流等方式进行谈判。当然,这需要在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中告知供应商,并事先进行演练,避免采购程序不顺畅、不规范。 电子化采购具有高效、透明、便捷等优势,但是目前不少地方的电子化采购系统存在缺陷,建议相关单位尽快改进和完善电子化采购系统的功能,防止出现本案例中的情形,影响采购活动的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