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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案例 | 企业注册地认定与上市公司年报数据矛盾怎么办?

关键词


中小企业声明函;直接控股;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案例回放


某市职业技术学院委托代理机构采用询价采购方式对环境生物实训室项目进行采购,采购文件明确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四家公司进行了响应。经评审小组评审推荐及采购人确认,A公司为成交供应商。成交结果公告发布后,B公司先质疑后投诉。理由是A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台式数显酸度计”的制造商为C公司,C公司为D公司直接控股的子公司。D公司为上市公司,根据其2023年年度报告数据属于大型企业,不是中小企业。


B公司认为A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的制造商相关数据与企业实际开展经营行为中的数据不符,请求暂停该项目采购活动,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对其予以处罚。


财政部门调查发现,A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并未篡改捏造,D公司注册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确实出具过证明D公司为对应工业采购标的小型企业的证明,财政部门为稳妥起见,又向D公司注册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发函求证,D公司注册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D公司为对应工业采购标的小型企业,财政部门由此认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问题引出


中小企业注册地主管部门协查认定结果,与上市公司年报数据矛盾,怎么办?


专家点评


本案例中A公司本身为对应工业采购标的小型企业,其所投产品制造商C公司也为对应工业采购标的小型企业。C公司为D公司直接控股的子公司,根据投诉人B公司提供的D公司年报等资料显示,D公司合并报表从业人员超过1000人。应财政部门请求,D公司注册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协查认定D公司为对应工业采购标的小型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第十六条之规定,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财政部门只能根据D公司注册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协查结果认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然而,另一种观点认为注册地财政部门的处理决定存在瑕疵,本案例中B公司提供的D公司年报等资料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年报数据显示,D公司应为对应工业采购标的大型企业,依据46号文第二条,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中小企业声明函》属于资格审查的内容,供应商应对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负责,D公司注册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协查认定结果明显错误,应认定A供应商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无效,A供应商成交无效。


笔者认为,本案例如果财政部门忽略注册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协查认定结果,采信年报的数据进行认定,那么46号文第十六条规定的“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的法律机制将被打乱,那么以后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就很可能会出现混乱。比较稳妥的做法是,财政部门可以将投诉人提供的材料连同协查认定函一并反馈给注册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由注册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作出认定。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条、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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