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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函两次退件且不予答复,这家代理机构要承担哪些责任?在政府采购项目中,某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中明确的质疑函邮寄地址邮寄了质疑函,但两次邮寄均被退回,邮局称该地址无法送达。该供应商遂派工作人员前往上述地址现场提交质疑函,但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以无授权为由,拒不接受质疑函。该供应商又按照代理机构要求发送投标文件电子版的邮箱地址发送了质疑函,代理机构却未予以答复。于是该供应商直接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经核实后责令代理机构接收供应商的质疑函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问: 1、该代理机构有哪些违法行为? 2、这些行为会受到何种处罚? 违法行为分析 ✦ 拒不接收质疑函:代理机构以各种理由(如无授权)拒不接收供应商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质疑函,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质疑处理的规定。 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代理机构在接收质疑函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通常为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进一步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要求。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四条也提出: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承担法律责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 Tips ✦ 若采购人确实未将质疑答复权授权代理,代理的正确做法为: 1、在编制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时,将质疑地址填写至有权受理人处(如采购人处)。 2、如在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中将质疑地址误填为代理机构处,代理可将质疑函转交至采购人,切忌不作为。 启示 ✦ 在招标采购实践中,招标代理应坚守自身在代理服务过程中的职责并充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招标代理机构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通过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招投标市场的公平、公正和公开,促进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