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标结果公告、中标结果公示和中标候选人公示有什么区别?第一,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只有“中标结果公告”,没有“中标结果公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政府采购里也有“公示”,比如《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中就包含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但这不是结果公示,单一来源采购的结果依然叫成交结果公告,不叫公示。 第二,“中标结果公示”和“中标候选人公示”都是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中的概念。《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 “中标结果公示”和“中标候选人公示”有什么区别?“中标候选人公示”其实是评标结果的公示,即公示中标候选人名单,此时中标人还没有确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在公示期内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中标结果公示”是对中标结果的公示,此时中标人已经确定,不可以再提出异议。 第三,政府采购中的中标结果公告没有“公示期”,但有中标公告期限。这是因为,招标投标法律体系中的异议投诉机制是,针对评标结果的异议只能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而在政府采购中,供应商针对中标结果的质疑应当在中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也就是说,中标公告期限的作用是计算供应商质疑期限的起算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