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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投标文件没有提供强制性产品3C认证证书可以作废标处理吗?

01

投标文件没有提供强制性产品3C认证证书,可以作废标处理吗?

 【案例回放】

   XXX保育院功能室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预算59.6万元,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2024年12月12日发布采购公告,投诉人对该采购项目评审存在质疑并对质疑回复不满意,于2025年1月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本项目专家评审错误。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中未明确提及需要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证书,以未提供证书废标不合理。

   投诉处理:经查,本项目采购文件中已写明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必须取得认证证书,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规定,取得证书是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优先招标文件,所以招标文件有无规定,投标人生产、销售该产品都必须具备该认证证书。也就是国家强制性认证目录产品,没有3C认证证书,也不允许销售,更不能参与投标。本项目需求涉及到了强制性认证目录产品,评标专家据此进行废标符合相关规定,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问题引出】

1、招标文件未明确必须提供国家强制性产品3C认证证书,评标委员员可以判定为无效投标吗?

对于投标文件未提供国家强制性产品3C认证证书,能否判定为废标,有不同的理解:

从招标文件要求来看:
首先,需要查看招标文件中是否有明确规定,要求投标产品必须具备3C认证证书。如果招标文件中已经明确指出3C认证证书是必备的文件之一,那么未能提供的投标将被视为不符合招标要求,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作废标处理。

从法律法规要求来看:
根据《认证认可条例》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对于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目录的产品,必须通过3C认证才能进行生产、销售、进口以及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因此,即使招标文件中未特别提及3C认证,如果投标产品属于强制性认证范畴,未提供3C认证证书也可能被视为不符合国家规定,从而可能导致废标

从实际情况的来看: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招标文件未明确规定3C认证证书为必需,但投标产品依法应具备3C认证而缺失,这种情况仍可能对投标结果产生不利影响。招标方或评标委员会可能会基于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对产品质量安全的考虑,将缺少3C认证证书的投标视为无效响应

综上所述,是否可以因缺少强制性3C认证证书而作废标处理,需要结合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判断。

   笔者认为,如果招标文件没有明确要求所投强制性产品必须在提供3C认证证书,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提供3C认证证书,是不能判定为无效投标的。投标文件中没有提供3C认证证书,并不能证明所投产品没有经过3C认证,也不能证明是不合格产品。理由如下:一是《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没有规定未提供3C强制性认证证书作无效投标处理;二是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没有对强制性产品是否必须提供3C认证作出具体的要求;三是招标文件是否明确未提供产品3C认证证书作为废标条款。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无效的依据主要是招标文件规定的无效投标条款和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不管招标文件是否标明),否则不能作为废标依据。如:对于列入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政府强制性采购产品,既使招标文件中没有对具体的强制性产品标明要提供节能、环保认证证书,但招标文件中有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条款,投标文件中没有提供的则按无效投标处理。评审专家应该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评标程序、评标标准进行评审,不能凭自己的理解去判定。

对于3C认证证书,招标文件可以要求提供,也可以不要求提供,可以要求中标人供货时提供,可以分不同阶段提供。取得3C认证证书就证明该产品是合格的,可以在市场上销售。

本案例中招标文件已明确塑胶玩具产品,须提供国家强制性产品CCC认证证书,作为实质性要求,投诉人没有提供3C认证证书,评标委员会判定为废标,是符合要求的。


有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修订)第二条 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02

采购文件未明确国家强制性认证,是否属于重大缺陷?

【案例回放】

2020年12月,某文化馆LED显示屏采购项目公开招标,A供应商参与了项目采购活动,随后认为采购文件存在重大缺陷,向采购代理机构递交质疑函。

 A供应商认为,LED显示屏是与计算机连用的电子产品,属于国家强制性3C认证范畴产品,但采购文件既没有要求投标人提供所投产品3C认证证书复印件,也没有要求投标人提供所投产品满足3C认证的承诺函。因对采购代理机构就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问题引出】

 1.采购人采购3C认证产品,但采购文件未对3C认证作任何明确要求,采购文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

 【专家点评】

 专家观点一:这种情况下,不建议认定采购文件存在重大缺陷。3C认证属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而国家强制要求有很多,不可能在采购文件中穷尽所有(国家强制的法律法规认为是默认必须遵守的)。当然,采购文件也最好对3C认证作出明确要求。

专家观点二:该采购文件不存在重大缺陷。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要求,任何采购文件都要执行,即使采购文件未作要求,也要执行。所谓重大缺陷,是指违反强制性规定,比如强制性规定要求一,而采购文件反过来要求二,这就叫违反。 按照强制性认证要求,采购文件要把其设置为资格条件或者实质性响应要求,如果采购文件把强制性认证作为评分项就把强制性认证降低到优先级别,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业内人士认为,如果投标产品属于国家强制性认证目录产品,没有3C认证证,也不允许销售,更不能参与投标。本案中,采购文件未设置3C认证要求,不能认定存在重大缺陷,就像货物类项目采购文件未要求提供合格证、招聘类项目采购文件未规定年龄满18岁以上一样,不能认定为存在重大缺陷。但在采购文件中,如果没有把3C认证设置为星号条款,却设置为打分项,这就属于重大缺陷。

(来源: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行业协会网)

03

3C认证证书能作为评分因素吗?

【案情】

某省公安信息指挥系统建设项目中标结果公告后,投标人A公司提出了质疑。在质疑处理过程中,代理该项目的R招标公司向中标人B公司发函,要求B公司就其投标文件中的某些投标产品未提交3C认证证书作出说明。B公司作出说明后,R招标公司认为其部分投标产品未提交3C认证证书,根据评标标准,应比照技术参数不满足招标要求来扣分。B公司被扣分后在被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排名第二。R招标公司还认为,招标文件对不能确定为必须实行3C认证的产品电源控制器,要求提供3C认证证书不合理,应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B公司查阅招标文件后发现,评标标准中未明确不提交3C认证证书的投标人在评分时扣分,仅在招标需求中要求提交该证书,同时招标文件也未明确3C认证证书属实质性要求。

【分析】

本案中有两个关键问题:第一,3C认证证书能否作为评分因素?第二,非实质性要求提交3C认证证书,是否违反强制性规定?对此,笔者谈谈自己的看法。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R招标公司的观点是错误的,3C认证证书不能作为评分的因素。理由如下:

第一,将3C认证证书作为评分因素,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款“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的规定。

上述项目招标文件的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中,均未规定3C认证证书作为评分的因素,即没有规定投标人不提供3C认证证书可以扣分。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仅规定“其他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参数不符合招标文件的,每有1项扣1分,最高可扣5分。”显然3C认证证书不是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明确,“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而3C认证证书是评定需要强制性认证的投标产品是否具有市场准入资格、是否合格的依据,属于书面证明材料,并非产品本身的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

第二,将3C认证证书作为评分因素,违反《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的规定。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3C认证证书是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强制性认证产品的市场准入资格,是投标人参加需要强制性认证产品招标采购的必备法定资格。投标人产品有3C认证证书则是合格产品,投标人参加需要强制性认证产品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才有相应的市场准入资格,否则投标无效。

第三,将3C认证证书作为评分因素,会导致不合格产品扣分后变成合格产品。

在招标采购的评标时,3C认证证书的唯一作用是评定需要强制性认证产品是否为合格产品,不能作为评分的因素。

如果将3C认证证书作为评分的因素,那么,需要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即便没有取得3C认证证书,即便是不合格产品也是符合招标要求的,只是在详细评审时因为没有3C认证证书而不得分或者被扣分。这样的做法明显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需要强制性认证的产品,没有3C认证证书是不合格产品,不能合法销售(在评标时应按投标无效处理),不能在评标时扣分后就变成合格产品。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时提供3C认证证书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不能因此要求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据此,只有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才能停止评审并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采购。本项目招标文件对某些不能确定为必须实行3C认证的产品(如电源控制器)要求投标时提供3C认证证书,是考虑到可能有些投标人的投标产品在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内而作出的要求,但招标文件并没有把提供3C认证证书作为招标的实质性要求。因此,招标文件这样的要求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即禁止性规定),也并非不合理要求,未对供应商造成不公平、不公正一一投标产品有3C认证证书的,则提供;没有的,不提供也不会投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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