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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采购需求中的所有参数都要作为评审因素吗?

关键词


评审因素;采购需求

案例回放


某市改善普通高中办学条件教学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招标文件的技术分中“货物性能分”设置为:“《项目需求》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中标注▲项(非实质性参数)有38项,供应商投标文件涉及▲项满足采购需求,并提供证明文件的,每项得1分,满分38分。”


招标公告发出后,A供应商提交质疑函,理由为:评审因素未与所有采购需求一一对应,且未将分值量化到相应区间。招标文件评分细则对“货物性能分”评分项仅规定了“▲”号参数的评分标准,未对采购需求中上百条非“▲”号参数设置评分标准。招标文件中有多个带“▲”号的参数为区间值或范围值,如智能分析主机技术参数“43.要求采用嵌入式架构,内置AIOT智能芯片,支持AI图像跟踪技术,能够达到5TOPS标准或以上的算力”。评分标准未按规定将分值量化到对应区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不成立。



问题引出


采购需求中的所有参数,都必须作为评审因素吗?


专家点评


87号令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首先,本条规定只是要求评审因素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但并没有要求评审因素与采购需求中的所有参数“一一对应”。其他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也没有“一一对应”的要求。从现实来看,越是产品多样、需求复杂的项目,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中的参数也就越多。如果每一个商务条件或者采购需求的参数都全部与评审因素一一对应,不仅技术上很难做到,更为重要的是会严重分散采购的核心需求,反而影响采购目的的实现。而评审因素的作用是选择出最符合采购需求的产品,因此应当围绕采购需求中重要的、关键的参数,还有会使得产品之间形成主要差别的参数进行设置,这才是“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的应有之义。至于其他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参数,如果是有基础性作用的,可以考虑作为实质性响应内容;如果是项目有一定需求但并非核心的商务条件或者采购需求,可作为采购合同中的产品要求,通过违约责任来确保需求的实现。本案例中,招标文件中标注▲项(非实质性参数)有38项,每项得1分,共38分,已经实现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没有问题。


其次,关于分值量化到对应区间,本条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没有要求对应区间应当如何设置,区间可以只有一种,也可以分为多种。属于只有一种区间的情形,对应的只能是一个分值。本案例中评审因素里有区间的,都是只有一个区间,只要在该区间内,就可以得1分,已经实现了分值量化到对应区间。


需要注意,货物招标采购项目的货物性能分设置应当充分开展市场调研,做好需求调查,严格遵守87号令与评审因素设定相关的要求,结合实际采购需求才能设置好评审因素,按规定开展好招标采购活动。


综上,供应商质疑函中对相关法律条文的理解明显机械、片面,提出的“评审因素未与所有采购需求一一对应,且未将分值量化到相应区间”的质疑不成立。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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