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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成交供应商已确定,采购人能因需求有变终止项目采购吗?

关键词


竞争性谈判;终止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变更


案例回放


某地森林抚育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采购预算130万元,谈判文件规定线上提交响应文件。经谈判小组评审,最后报价100万元的A供应商报价最低,且质量和服务均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确定A为成交供应商。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前,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计划有变”为由,发布了项目终止公告。A供应商提出质疑,因不满意质疑答复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在投诉处理过程中,代理机构解释称,虽然成交供应商的产生合法合规,但在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前,采购人表示采购需求有变化,需要更改后重新出工程量清单再组织采购工作。


财政部门调查后认为,谈判文件中清单苗木规格及采购需求后期变更导致采购活动终止,不属于“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认定投诉事项成立,不影响采购结果,应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问题引出


采购人已确定成交供应商,能以采购需求有变为由终止项目吗?


专家点评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令)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竞争性谈判中存在四种情形应当终止采购活动:一是由于重大变故导致采购任务取消;二是情况变化不再符合竞争性谈判适用情形;三是出现影响采购公正性的违法或违规行为;四是除特定情形外,符合竞争要求或报价不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三家。


采购计划有变是否属于重大变故?目前法律没有对“重大变故”作出解释。政府采购信息报社社长、高级编辑刘亚利表示,变故是指发生了意想不到的事情,或意外发生的事情,之所以是变故,最根本的前提是意外,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是不可抗力。也就是说“重大变故”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由此可见,本案例中的“采购计划有变”不属于重大变故。福建省莆田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饶太平认为,采购人在评审程序结束后单方终止项目,本质上是以主观需求变更为由否定合法评审结果,破坏了采购程序的正当性和供应商的公平竞争权。


此外,该项目不符合74号令第三十七条所列的终止情形。


综上,本案例中苗木规格及采购需求变化并不符合竞争性谈判的终止情形。政府采购项目中,采购人与代理机构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不能以法律规定以外的事项随意终止项目。另外,采购人也要做好需求调查工作,明确标的的性能、材料、结构、外观等技术要求和交付时间、地点、售后服务等商务要求,避免因需求调查不明确,在采购活动开始后,特别是评审结束、供应商已经确定的情况下再更改采购需求。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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