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3.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情况。——《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4.评审专家应当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5.评审专家发现供应商具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6.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7.评审专家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8.评审专家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9.评审专家应当于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10.评审专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称、需要回避的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相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变更相关信息。——《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条
11.评审专家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六条
12.评审专家应当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六条
13.评审专家应当根据本人专业或专长申报评审专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八条
14.评审专家应当是中国公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六条
1.评审专家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2.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3.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4.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5.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6.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
(1)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
(2)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3)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7. 参与论证的专家不得作为采购评审专家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评审工作。——《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