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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专家与中标供应商有利害关系未回避,采购人能否顺延第二名中标候选人?答:不可以。评审专家应回避未回避,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合规,评审结果是无效的,中标候选人自然也就无效,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或者其成员存在下列情形导致评标结果无效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但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除外:(一)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