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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可以变更中标人在政府采购中,采购人已将中标公告发出,但因为一些特殊的情况需要另行确定中标人。这时原来的中标结果无效,将中标人变更后,还需要重新发布新的中标结果公告吗? 01 变更中标人的几种常见情形 第一种 中标公告发布后,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这种情形下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第二种 有质疑成立且影响中标、成交结果,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采购人应当另行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依据财政部令94号第十六条(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第三种 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依据财政部令94号第三十二条(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依据财政部令94号第三十二条(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第四种 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第七十一条(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02 如要变更中标人,需要重新发布中标公告吗?是否需要发布公告废止原中标公告? 根据2020年7月1日起实施的《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财办库〔2020〕50号,以下简称50号文)明确规定的更正事项包括采购公告、采购文件和采购结果。变更中标供应商属于对采购结果的更正,50号文规定不仅要更正采购结果,还需同时在附件中公告变更后的中标供应商的相关信息。 即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如要变更中标人只需要发布更正公告将原中标结果公告作废并在更正公告中更正中标(成交)供应商即可,无需分别发布废止公告以及新的中标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