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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需承诺本项目投标产品若涉及 3C 认证证书,供应商应在签订采购合同前提供认证证书至采购人,未提供或不能提供的视为虚假响应。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四十九条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等规定,3C认证是强制性产品认证。国家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对于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督部门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规定,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相关产品,并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 因此,采购文件应将供应商相应产品具备3C认证证书作为实质性条款。不满足该要求的投标应做无效处理。 我们认为: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应在签订采购合同前提供认证证书至采购人”不妥。 一、供应商在参与项目投标时,相应产品即应满足具备3C认证证书的实质性要求。采购文件应要求供应商提供3C认证证书等材料予以证明。 相较《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规定的“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即不能依据供应商的承诺认定其产品是否满足条件,政府采购制度中未对3C认证证书可否通过供应商提供承诺函形式进行响应作出相关规定。可以参考的是,地方规定推行的供应商承诺制大都针对的是资格审查。如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推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闽财购〔2024〕6 号)规定,“依法在福建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鼓励提供《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在投标(响应)文件中可不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格条件证明材料。”按照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推行信用承诺制的通知》(宁财购通〔2021〕5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只需在资格审查环节提供满足相应条件的书面承诺书,不再需要提供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等材料。 是否允许供应商通过提供具备3C认证证书承诺书方式参与投标,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情况包括不限于采购标的、履约要求,以及项目在保护国家安全、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环境等方面关联性来确定。 二、如果采购文件规定供应商通过提供具备3C认证证书承诺书方式参与投标,采购人再要求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前提供认证证书进行核实,则与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定的“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规定相悖。供应商如在承诺函中已经提供3C认证信息,如证书编号、获证组织名称或者产品名称及单元等,采购人可以登录“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等平台查询认证证书,核实真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