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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不确定性的需求能出现在竞磋文件中吗

问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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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采购需求内容部分增加了“其他合法合规、双方商定后的采购需求”这一条款,这样设置合理吗?

解析

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技术较复杂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如大型装备、咨询服务等,一般采用招标、谈判(磋商)方式采购,通过综合性评审选择性价比最优的产品,采用固定总价或者固定单价的定价方式。

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如首购订购、设计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一般采用谈判(磋商)方式采购。

因此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项目符合采购标的特征的前提下,是可以设立此条款的,但是在磋商过程中必须要明确采购需求,这样才能方便供应商准确报价。


问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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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磋商文件中采购需求没有明确的客观指标,这是否意味即使经历了磋商过程,在订立合同前,采购内容仍具有不确定性?

解析

在竞争性磋商中,采购需求的明确性和稳定性是确保采购过程公正、透明和高效的关键。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条规定,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上述要素是构成采购合同的基础,也是供应商报价和磋商的依据。

为确保磋商过程的透明性与公正性,竞争性磋商的全部内容均需进行现场记录,并由供应商与磋商小组共同审阅确认,以此作为最终确定采购需求的权威依据。若采购内容发生实质性变更,采购方有义务及时通知所有参与磋商的供应商,确保信息的全面公开与及时更新。

因此采购需求的变动仅限于磋商过程中,且任何实质性内容的调整均需获得采购人代表的正式确认。一旦供应商提交其最终报价,采购需求、采购内容即告锁定,不得再行更改、不得私下另行商定采购需求,以免违背采购流程的严肃性与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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