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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项可以作为评审因素?一、奖项设为评审因素的法律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的相关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紧密围绕采购需求和项目目标的实现来确定。政府采购领域相关专家认为,若要将奖项证书设为评审因素,这些奖项证书必须与采购需求和合同的履行紧密相关。 二、奖项与证书的区别对待 财政部国库司在回复相关留言时,对“奖项”和“证书”两个概念进行了明确区分。对于属于行政机关委托进行的资质和能力认定的证书,可以作为加分项;而对于奖项,特别是特定行业或行政区域的奖项,则被视为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进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是被禁止的行为。 三、奖项不宜设为评审因素的理由 从政策和实践层面看,奖项与供应商的履约能力关系并不直接。政府采购专家提到,国家对奖项评选有严格的控制,并不鼓励。近年来,中央和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强调优化营商环境,减少不必要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例如,2018年印发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规定了严格的审批制度;2019年颁布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则明确禁止强制或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也曾表示,要清理各地围绕市场主体展开的评选活动,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避免政府为企业背书站台。 那么,对于民政部依法注册登记的协会(非山寨社团、离岸社团等涉嫌非法社会组织)颁发奖项能否作为评审因素,国库司的答复也非常明确:民政部依法注册的协会颁发奖项与货物服务质量一般不直接相关,不宜作为评审因素。至于规划类项目中,全国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鲁班奖等协会颁发的奖项,国库司在答复中也明确指出:所述的几个奖项均是特定行业协会颁发的,不应作为评分因素。 四、奖项设置与公平竞争 所以,目前找不到“奖项”可以设置为评审因素的依据,能设置为评审因素的奖项基本没有。将奖项设置为评审因素不仅不符合公平竞争的原则,也不符合放管服改革的趋势。此外,很多奖项还存在规模限制,这进一步限制了中小企业的参与机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