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评标专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其评审意见无效。因此,不可能产生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也就不能顺延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六十七条规定了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四种情形,其中就包括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于该规定未限制时间节点,除采购合同已经履行外,供应商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起的质疑、投诉事项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时,根据涉及情形,采购人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或者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但需要注意,评审专家存在评审错误的,为了兼顾公平和效率,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下,可以组织重新评审。87号令第六十四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二条,都规定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重新评审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