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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已确定中标人,但还未签订合同。其他投标供应商质疑投诉中标人存在违法行为,投诉事项成立且认定中标无效。但第二名中标候选人报价较高,这时从采购结果质效来考虑,是否还应当顺延确定第二名为中标人?

答:本项目已确定中标人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投诉成立且认定中标结果无效。分为两种处理情况:第一种情况,中标人有提供虚假材料等违法行为,第二名中标候选人虽然报价高一些,但是中标候选人的产生过程合法合规,这时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三十二条的规定,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应当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第二种情况,中标人存在与其他供应商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也就是说,采购活动难以产生合格的中标候选人,那么按照94号令三十二条的规定,采购人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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