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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公立高校,是否可以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以下简称214号文)第三条第(一)项“政府购买服务”,使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物业服务?

答:公立高校为事业单位,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因此不适用214号文第三条第(一)项“政府购买服务”。公立高校可以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服务,属于214号文第三条其他情形的,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物业服务一般不属于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市场竞争不充分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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