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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供应商用虚假材料入围“框架协议”,可以边履约边被追偿损失吗?关键词 质疑期内;框架协议采购 案例回放 某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年度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委托某市招标采购集团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最终确定选择A、B两家供应商为车辆定点维修服务单位。在采购结果公示期内代理机构收到D公司的质疑函,质疑中标单位A、B两家供应商提供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料均涉嫌造假,要求取消A、B两家供应商入围资格、并依法重新确定中标单位。 代理机构及时将D公司质疑情况报告给采购人,但采购人以项目采购时间紧急、必须先尽快完成项目采购、确保公务用车维修服务为由,在该项目质疑调查处理期内,即与A、B两家供应商签订了框架协议采购合同,并让A、B两家供应商立即承接公务用车维修服务。与此同时,代理机构依据D公司质疑事项和A、B两家供应商提供的投标文件,到某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调查A、B两家供应商专业技术人员资料真实情况。经向某市社保部门和A、B两家供应商核实,A、B两家供应商在其投标文件中伪造了专业技术人员社保交纳凭证,并以虚假材料谋取了本项目中标的入围资格。 代理机构根据质疑调查核实情况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向采购人发出了《重新确定中标人的建议函》。但采购人认为“框架协议”采购合同已签订并履行为由,可以不再重新确定该项目中标人,并要求代理机构回复D公司:“D公司的质疑事项成立,中标人A、B两家供应商以虚假资料谋取中标资格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鉴于该项目采购合同已经履行,采购人不再重新确定中标单位,D公司可以向A、B两家供应商追偿相关损失。”D公司对此质疑答复不满,随即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某市财政部门经向有关部门、代理机构、D公司和A、B两家供应商等当事人调查核实,最终依法作出投诉处理决定:“D公司的投诉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质疑投诉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A、B两家供应商均中标无效、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根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责令采购人立即解除与A、B两家供应商签订的框架协议采购合同,并重新组织该项目的征集采购活动。 问题引出 1、采购人因项目采购时间紧急、必须保证使用单位购买服务需要,是否可以在质疑处理期间先签订采购合同? 2、政府购买服务采购项目“框架协议”已签订并履行采购合同后,采购人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入围的供应商可以不用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吗? 专家点评 问题一:本案例是对采购中标结果的质疑事项,因为采购人既未重视供应商的质疑问题、又未尊重采购代理机构的处理意见,仅考虑了项目采购时间紧急、保证服务需求,就匆忙先与入围单位签订了“框架协议”、且要求尽快履行,所以才造成了违法供应商入围“框架协议”、并履行合同,直接导致了采购行为违规、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而进行投诉。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收到供应商的质疑函后该如何处理?笔者认为:首先,要对其所提出的质疑事项进行初步分析,一是要查看所质疑的事项是否能够成立,二是要判断质疑事项是否影响或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其次,要对所提供的质疑材料和质疑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可采用当面查问、核对资料、专家咨询、官方求证等方式,对所有质疑事项都要逐项核查清楚;最后,还要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的具体要求,对质疑事项向质疑供应商作出准确的书面答复、并抄送参与项目的其他供应商以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问题二:本案例中,采购人与入围供应商签订了“框架协议”、且已开始履行合同,代理机构通过对质疑事项的调查核实,确认了入围供应商均有用虚假材料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建议采购人应依法取消违规供应商的入围资格、重新确定入围供应商或重新组织采购活动。但采购人却认为采购合同已履行,可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不用与入围供应商解除已签订的“框架协议”。 采购人与入围供应商签订了“框架协议”且已开始履行合同,发现供应商有违反政府采购法规行为的情形该如何处理?笔者认为:采购人首先应对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规行为的情形进行核实确认;然后要对照《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不同情形作出处理决定;最后再取消违规供应商的入围资格或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并重新组织该项目“框架协议”的征集活动。采购人不能仅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的一般规定,而应结合《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的特别规定作出完全合法的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政府采购项目一般在质疑处理期间,采购人应当首先暂停该项目的采购活动,并协同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依法处理质疑事项。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若不能认真对待供应商的质疑问题、不能严格遵循政府采购各项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在项目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很容易出现采购行为违规、供应商投诉有效、采购效率低等问题,反而会更加难以保证采购活动的顺利推进和满足采购需求的真正落实。 法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