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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提出质疑时间是否超出法定期限应以交邮时间计算还是以收到时间计算?

近日,某采购人A来电咨询关于质疑有效时间的问题,一个政府采购项目,成交结果公告发布后参与该项目的某供应商B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以快递形式于成交结果公告发布期限届满后的第7个工作日下班前交付快递发出,采购人收到时已是成交结果公告发布期限届满后的第8个工作日,采购人的经办人员认为收到时已超出7个工作日,应属于无效质疑,来电咨询是否还需要再予以回复?

笔者观点:

小旸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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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了质疑和投诉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B供应商在成交结果公告发布期限届满后的第7个工作日提出质疑并且以快递邮寄的形式已经交邮发出,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提出质疑的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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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质疑函的相关内容、形式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A采购人应认真查阅相关评标资料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如果质疑函有关要素缺失或不符合要求,应通知供应商在法定期限内及时予以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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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即使B供应商提出质疑的时间已经超出了法定期限,A采购人也应予以形式答复,告知B供应商提出质疑的时间已超出法定质疑期限,属于无效质疑,同时告知供应商可依法投诉的相关权利,千万不可因提出质疑的时间已超出法定期限就认为不需要答复,从而导致处理质疑的相关流程不规范。



适用法规引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第三款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财办库〔2020〕50号)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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