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采购人A来电咨询关于质疑有效时间的问题,一个政府采购项目,成交结果公告发布后参与该项目的某供应商B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以快递形式于成交结果公告发布期限届满后的第7个工作日下班前交付快递发出,采购人收到时已是成交结果公告发布期限届满后的第8个工作日,采购人的经办人员认为收到时已超出7个工作日,应属于无效质疑,来电咨询是否还需要再予以回复?
一是《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了质疑和投诉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B供应商在成交结果公告发布期限届满后的第7个工作日提出质疑并且以快递邮寄的形式已经交邮发出,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提出质疑的有效期内;
二是质疑函的相关内容、形式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A采购人应认真查阅相关评标资料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如果质疑函有关要素缺失或不符合要求,应通知供应商在法定期限内及时予以补正;
三是即使B供应商提出质疑的时间已经超出了法定期限,A采购人也应予以形式答复,告知B供应商提出质疑的时间已超出法定质疑期限,属于无效质疑,同时告知供应商可依法投诉的相关权利,千万不可因提出质疑的时间已超出法定期限就认为不需要答复,从而导致处理质疑的相关流程不规范。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第三款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财办库〔2020〕50号)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