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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标委员会要求两家应答人对疑似串标情形进行澄清说明,一家回复另一家未回复,如何处理?某国有企业设备运维服务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发现,应答人A和应答人B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上填写的座机号码和联系地址信息完全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版)》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评标委员会认为,应答人A和应答人B有很大的概率委托了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存在疑似串通投标情形。 评标委员会以书面方式对应答人A和应答人B发出了澄清通知单,要求两家应答人对上述疑似串标情形做出解释说明,并给出了书面回复的时限。最终,应答人A给出了书面回复,应答人B未做任何回复。应答人A在书面回复中解释:自己在系统上填写的座机号码和联系地址均为本公司的真实地址,不清楚为什么会有别的应答单位填写了一样的信息。根据应答人A提供的营业执照扫描件和电信公司出具的电话开户发票影印件,其所述情况属实。 问题引出:评标委员会对于应答人A和应答人B应当如何进行处理? 【案情分析】 为了保证评标的公正性,评标委员会不宜直接视为这两家单位串通投标,而应当在要求两家单位进行澄清的同时仔细审查这两家单位的应答文件,检查这两家单位是否存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的属于和视为串通投标的其他情形。如果存在,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这两家单位的应答文件,否则不能以串通投标为由进行否决。 如果不能直接认定串通投标或视为串通投标,对于应答人A,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正常的评标流程继续评审。应答人B虽然未进行澄清说明,但其填写的联系信息问题本身属于细微偏差,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量化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作出不利于应答人B的理解。(参见学习知招公众号:《【追问】当投标人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澄清要求拒绝回答时应当如何处理?》) 应答人A和应答人B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上填写的座机号码和联系地址信息完全一致,存在三种可能性。一是这两家单位实施了串通投标行为;二是应答人B笔误;三是应答人B弄虚作假故意为之,其目的是让应答人A被否决。鉴于应答人B拒绝澄清说明,评标委员会作出不利于应答人B的理解可以是串通投标,也可以是弄虚作假。但考虑到应答人A的情况,将应答人B理解为弄虚作假更合理一点,此时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以应答人B弄虚作假为理由否决其应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