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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最大股东是大型企业,供应商能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吗?关键词 股东;中小企业 案例回放 2023年5月,某乡镇卫生院能力体系提升公开招标项目,采购预算230万元。招标文件载明: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为制造业,提供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的供应商可以享受10%的价格评审优惠,须提供符合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2023年5月23日,中标结果公告发布,A供应商中标。B供应商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质疑,并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称:国内上市的大型企业C公司为A供应商的最大股东,实际占股19.13%,因此A供应商不应享受10%的价格评审优惠,其中标应为无效。 财政部门经过调查后发现:C公司持有A供应商股份比例为19.1304%,不足百分之五十,且A供应商的公司章程第七十三条规定,股东大会作出的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C公司虽为A供应商第一大股东,但其所持股份不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因此,财政部门认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B供应商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问题引出 中小企业最大股东是大型企业,供应商可以享受政府采购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吗? 专家点评 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第二条规定,供应商“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这里的“直接控股”包括两种情况: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绝对控股股东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而相对控股股东指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本案例中,大型上市企业C公司持有A供应商股份比例为19.1304%,不足百分之五十,不构成绝对控股。那么,是否属于相对控股股东呢? 《公司法》中的“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通常是指股东凭借其持有的股份或享有的表决权,能够在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策过程中发挥关键作用,能够左右决议的通过与否或对决议内容产生实质性改变,其判断的标准并不取决于其是否为第一大股东,而要依据其公司章程判断。A供应商的公司章程第七十三条规定,股东大会作出的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而C公司持有A供应商19.1304%的股份,不能实质性改变A供应商的决议。 因此,尽管C公司虽然是A供应商的第一大股东,但不属于A供应商的直接控股股东,不影响A供应商的划型和享受政府采购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