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民主党派及民办非企业采购应该走政府采购程序吗?
首先,我们要明确社会团体、民主党派机关及民办非企业是否适用政府采购的实施主体。《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明确了政府采购的主体分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共三大类。“团体组织”是指经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明确政府采购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包括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如果采购主体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则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明确 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均可能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使用财政性资金。社会团体如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总工会、科协、侨联等资金来源主要为财政拨款;民主党派活动资金来源主要为财政拨款;民办非企业的资金来源也可能为财政拨款。最终,还要看采购的标的若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则需要走政府采购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