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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在供应商只有两家,如何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答:潜在供应商只有两家,可以选择的采购方式主要有: 一是采用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的,“提交最终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或者一家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二是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对于“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三是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除此之外,现行政府采购制度,对于潜在供应商只有两家的情况没有可以选择的途径。《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关于“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的规定,其“符合要求”是建立在“参与响应的或者资格审查合格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的前提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采用竞争性方式采购的,参加竞标的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公开竞争后参与竞标供应商或者合格标只有两家,但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没有不合理条款,且采购程序符合规定的,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若此规定被吸纳,有望解决采购实践中的这一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