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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招标项目因质疑成立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在处理质疑时采购人发现某投标人提供了虚假材料,但上述情形不属于质疑事项,需要追究该投标人的法律责任吗?

答:法律没有规定项目废标重新采购就可以不追究当事人的违法责任。如果发现有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无论其是否为中标人,都应当报告财政部门对其进行处罚,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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