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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中小企业声明函》缺项,属于虚假材料吗?关键词 中小企业声明函;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案例回放 某职业技术学校新能源汽车运用与维修专业实训设备购置项目公开招标,项目预算213万元。招标公告载明: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小微企业可享受10%的价格评审优惠,须提供符合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采购标的包括高压连接器插拔实训台、霍尔电流传感器实训台、热敏电阻实训台、高压大电流继电器实训台等40项,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均为制造业。经评审,A供应商中标,采购代理机构发布中标结果公告。B供应商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称:A供应商存在使用虚假信息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的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财政部门经调查发现:该项目招标文件列明的采购标的一共40项,但A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仅声明了其中39项采购标的的相关信息,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第四条相关规定,A供应商不应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该项目存在评审错误且影响中标结果,认定A供应商中标无效。 问题引出 采购标的有40项,《中小企业声明函》仅声明了39项,属于虚假材料吗? 专家点评 46号文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招标文件中一共列明了40项采购标的,供应商须提供对应的40项采购标的全部为小微企业制造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才能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本案例中,招标文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给予10%的价格扣除优惠政策,如果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能表明所投货物全部为中小企业制造,则不能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也就是说,供应商应当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逐一声明40项采购标的情况,包括: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企业名称),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其制造商划型属于中型企业还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等。如果只声明一部分采购标的的情况,则《中小企业声明函》无效。 遇到类似本案例有多项采购标的的项目,评审专家在决定是否给予供应商价格扣除的评审优惠时,应当仔细审查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核对是否逐一声明了每一项采购标的的制造商情况。未声明所有采购标的制造商情况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应当认定为无效声明函。本案例中,采购标的列明40项,A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只声明39项,其声明函应当无效,A供应商不可以享受10%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本案例中的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列明的40项采购标的逐一核对,属于“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且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对评审专家给予处罚。 需要注意,A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只声明了39项采购标的相关信息,无法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但并不能证明其存在伪造、变造等行为。因此,不能认定其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第二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