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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要求和时限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案例分析

  A代理机构于2022年11月9日在当地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其中载明招标文件获取时间2022年11月09日 08时30分至2022年11月16日 17时00分,开标时间为2022年11月30日 13时30分。结果公告显示2022年11.14定稿发布招标文件,至开标日期实际为15天,不足20天,被财政部门认定为“未按照规定要求和时限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这里的“招标文件发出之日”应当理解为纸质招标文件通常是发出第一份招标文件或电子招投标以数据电文形式的招标文件加载至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潜在投标人可以下载和查阅的时间。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十八条的规定,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及财政部87号令第八十五条规定,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到节假日后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因此,如果招标文件为2022年11月14日定稿并发布,招标文件获取的起算日期应为2022年11月15日,最早开标的日期应为12月6日。

          一般来说,招标发布公告与招标文件发布同步,未同步的要按招标文件实际发布的时间以准,到开标日期必须满足20天。实践中有这样的误解,认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1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因此发出招标文件至开标日期不少于15日即可。这里是指发出招标文件后需要澄清的,至少在开标15日前。虽然公告了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而实际未发招标文件,起算日期只能从招标文件加载到系统的第二天开始。

       另一案例:B代理机构于2022年12月22日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载明获取文件的时间为2022年12月22日 08时00分至2022年12月26日17时00分,提交响应文件的时间:2022年12月27日 09时30分。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第二十九条 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2022年12月22日为周四,起算日期为12月23日(周五),三个工作日的期满日期为2022年27日,竞争性谈判的最早时间为2022年28日。据此财政部门认定为“未按照规定要求和时限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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