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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家技术支持承诺函能否成评审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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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某空气站第三方运维服务采购项目在公开招标过程中,遭遇了供应商的质疑与投诉。A供应商指出,该项目作为设备运维服务,却将设备生产厂家技术支持承诺函设置为评审因素,这一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构成了对供应商的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并要求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采购。


被投诉人则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简称87号令)第十七条,认为法律法规并未明确禁止将制造商技术支持承诺函作为评审因素。


然而,财政部门在经过审慎调查后认为,该评审因素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对供应商构成了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空气站运维服务的质量,关键在于供应商服务团队的服务水平、团队配合能力、运维人员专业技能等核心要素,而非单纯依赖生产厂家的技术支持。尽管87号令未明确禁止将厂家承诺函作为评审因素,但在此案例中,该因素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并不匹配,即与采购需求无直接关联,因此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专家视角


本案例服务内容涵盖日常运行维护、质量治理、安全治理、监测数据的审核及上报、设备维护保养及维修等多个方面。显然,运维服务的质量主要取决于供应商服务团队的综合实力,包括服务水平、团队配合能力、运维人员的专业技能等,而非仅仅依赖于生产厂家的技术支持。

虽然87号令并未明确禁止将厂家承诺函作为评审因素,但在此案例中,该因素显然与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不符。招标文件将设备厂家技术支持承诺函作为评审因素,不仅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也违背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中关于采购需求应与实际需要相匹配的原则。

因此,对于通用类设备运维服务采购项目而言,采购人应更加注重考察供应商团队的服务水平、服务意识和运维人员的专业技能等核心要素,而非将设备生产厂家技术支持承诺函作为评审的硬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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