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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不同的采购方式,项目属性如何确定?关键词 项目属性;价格分值;竞争性磋商 案例回放 某法院科技法庭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标的为:4K高清庭审主机、科技法庭庭审平台、科技法庭存储终端、科技法庭流媒体服务模块、相配套的国产化服务器及国产操作系统,以及三年质量保证服务。最终确定成交供应商为A供应商。B供应商先后进行质疑、投诉,理由为:“采购文件价格分值为10分。本项目为货物项目,价格分分值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 当地财政部门调查后认定,此项目属于项目属性确定错误,导致价格分值设置不当,投诉事项成立,可能影响采购结果。鉴于该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该项目采购活动违法,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引出 采用不同采购方式的项目属性如何确定? 专家点评 采购项目属性的确定关系到采用综合评分法时价格分值的设置,其中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权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权重不得低于10%。因为价格分值设置会影响投标(响应)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报价及最终评审得分,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供应商能否中标(成交)。政府采购项目采用不同采购方式的,其采购项目属性确定原则也不相同。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时,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条规定,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31号文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应当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 本案例中,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对象中同时包含货物和服务,应当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投诉处理期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书面答复中阐述了该项目属性确定为服务项目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理由,但均未按照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提交该项目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为服务进而设置10分(10%)的价格分值的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根据94号令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视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放弃说明权利,依法承担不利后果。同时,财政部门审查评审档案材料时发现,所有参与磋商的供应商的报价分项一览表中,均为货物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因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项目属性确定为服务项目并将价格分设置为10分(10%),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为10%至30%。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的规定,应当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上述案例项目属性应该设置为货物,采购文件价格分值比重设置应该在30%-60%区间。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条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