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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案例 | 采购文件能要求供应商声明“无任何不良行为记录”吗?

关键词


异常低价;重大违法记录;重新采购


案例回放


A供应商对某窗帘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1.本项目预算120万元,B供应商报价只有25万元,平摊到采购数量上,单价只有几元,连制作、安装的成本都不够,投标价明显低于成本价;2.招标文件资格条件要求投标供应商声明“截止投标时间近三年以来,在政府采购领域中的项目招标、投标和合同履约期间无任何不良行为记录”,要求明显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因A供应商有2023年被罚款2.6万元记录,剥夺了其投标权利。


财政部门调查后认为,关于投诉事项1,根据评标委员会要求,B供应商提交了报价澄清函及相关证明材料,并保证该报价能满足本次项目实施,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其提供的书面说明基本合理,对其报价予以认定。关于投诉事项2,实际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并未因A供应商有罚款记录,而剥夺其投标权利。A供应商以“该违法条款影响了我公司的报价和投标准备工作”为由主张评标委员会应终止评标缺乏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投诉事项1、2不成立,关于投标声明书“无任何不良行为记录”的表述,另行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限期整改。


问题引出


1.供应商投标报价明显低于预算金额,评标委员会能以“低于成本价”认定其投标无效吗?


2.招标文件能要求供应商声明“无任何不良行为记录”吗?


专家点评


针对问题1,实践中,投标报价明显低于预算金额的原因有很多。如采购人市场调研不充分,对市场信息了解不全面,导致预算编制过高;采购过程中,项目需求、范围或市场行情变化,导致预算金额与投标报价差距较大;有的供应商通过报低价获得更多的市场曝光度,从而提高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另外,也不乏一些供应商通过“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的方式,在实际履约中通过各种手段追加款项;有的供应商故意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通过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拉低基准价,从而获取利益。


显然,不能仅因为投标报价明显低于预算金额,就认为供应商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况且由于“成本价”在实践中难以界定,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并未直接将“低于成本价”作为否决投标的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明确规定了评标委员会在处理低价投标时的程序性要求,强调的是报价的合理性以及供应商对产品质量和合同履行的能力。本案例的B供应商提交了报价澄清函及相关证明材料,并保证该报价能满足本项目实施,能够保证产品质量和诚信履约,评标委员会认定其投标有效并无不妥。


针对问题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才会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所谓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三种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2022年界定为200万元以上。警告和数额较小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等并未被列入重大违法记录范围。本案例要求供应商声明“无任何不良行为记录”显然不合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招标采购中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予废标,重新组织招标。


法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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