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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项目,仅有两家供应商参与谈判,可以继续采购活动吗?

答:除了公开招标转竞争性谈判(74号令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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