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什么样的竞争性磋商项目,可以由采购人和专家推荐供应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令)中第六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这条是规定了磋商项目选择供应商的三种方式,一是发公告、二是从库里随机抽、三是采购人和专家推荐。但214号令并未明确在何种情况下使用何种方式,而且这第三种方式,基本就等同于邀请招标,对于采购人来说,诱惑性很大。但真的要用的话,心里还是惴惴,不知道这样一个大馅饼后面隐藏了什么风险。 查了一下财政部官网的回复,没有查到关于竞争性磋商的,但是查到一个类似的,《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也有规定可以这么选择供应商,有人留言咨询财政部: 问:如果由采购人和评审专家来推荐供应商,有前置限定条款吗?比如,只有特殊需求的项目才能由采购人和评审专家推荐吗?推荐供应商的理由需要进行明确吗? 答:采用专家和采购人共同推荐供应商的项目,没有前置条件,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采用这种方式选择供应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定,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因此,应当明确推荐供应商的理由。 看财政部的回复,似乎没什么规定,采购人自由选择,但是看一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中关于采购文件规定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响应文件、推荐供应商的意见、评审报告、成交供应商确定文件、单一来源采购协商情况记录、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采购文件可以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三)采购方式,采用该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材料; (四)选择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的方式及原因; (五)评定成交的标准及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原因; (六)终止采购活动的,终止的原因。 其中,“采购活动记录” 的第四条内容为 “选择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的方式及原因”。虽然 74 号令并非专门针对磋商项目,但鉴于竞争性磋商在采购文件规定方面存在空白,因此应当参照 74 号令执行。这也就意味着,若采用采购人和评审专家推荐供应商的方式,就需要在归档材料中详细说明采用这种方式的原因。那么,怎样的原因才合理呢? 参照《政府采购法》中对于邀请招标的规定,我们会发现邀请招标选择供应商的方式与竞争性磋商选择供应商的方式颇为相似,只是邀请招标少了评审专家推荐这一环节。那么,在哪些情况下可以采用邀请招标呢?换言之,在何种情形下能够运用这种方式选择供应商呢?参照《政府采购法》中对于邀请招标的规定。我们发现邀请招标选择供应商的方式,与竞争性磋商选择供应商很类似,只是少了评审专家推荐。那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邀请招标呢?换句话说,也就是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用这种方式选择供应商呢?《政府采购法》也有明文规定,一是人少(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是钱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因此竞争性磋商如果使用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供应商的方式,理由应参照邀请招标的适用情形。 当然了,上述纯属理论研究,实践操作中,由于政府采购在这方面缺乏完善的规定,不同地方、甚至不同的人都可以按照自己的理解执行。虽然看似灵活,实际潜在风险巨大,因为既然这么灵活,你就难以确定检查的人、审计的人怎么理解这个规定,在当前大环境下,还是小心为上吧。 下一篇市场监管总局令1-9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