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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活动中,质疑答复需注意哪些事项?

答:一是答复时限。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二是答复内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规定的质疑答复内容认真进行答复,不应敷衍了事。


三是质疑事项的处理,该处理分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质疑事项不成立,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第二种情况是质疑事项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第三种情况是质疑事项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


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在认定中标、成交无效后,需结合违法主体、违法行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确认顺延中标、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或者重新评审。如存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规定的重新评审情形,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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