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问答 >>政府采购 >>概念定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中标或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供应商中标(成交)结果无效。那么,由谁来判定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的理由是否为“正当理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弃标函”时,需要判定放弃理由是否属于“正当理由”吗?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是否能够以“放弃理由不正当”为由拒绝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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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中标或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供应商中标(成交)结果无效。那么,由谁来判定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的理由是否为“正当理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弃标函”时,需要判定放弃理由是否属于“正当理由”吗?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是否能够以“放弃理由不正当”为由拒绝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正当理由”是指不可抗力,也就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而言,以下三种情况属于不可抗力:一是自然灾害,例如地震、台风、洪水等。二是某些政府行为,例如政府颁布新政策、新法律法规等。三是社会突发事件,例如罢工、战争等。供应商有正当理由不能签订合同不承担法律责任。除正当理由外,供应商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实践中,供应商往往以中标、成交价格太低导致其亏本,或者被制造厂商拒绝供货等为由拒绝签订合同,这些情形均不应被认定为正当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供应商“中标或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属于违法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的理由是否为“正当理由”,由财政部门认定。


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供应商违规行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供应商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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