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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发出后,可以删除某项资格条件吗?01 文件澄清和修改不可以删除某项资格条件或修改资格条件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资格条件是确定哪些主体有资格参与竞争的基础,它的设定直接影响到市场竞争情况。无论是删除、增加等对资格条件有调整修改的操作,都可能会影响到参与主体的竞争。如果删除某项资格条件,可能导致原本可以参加这个采购项目,但是因为缺少该项资质而未参与的供应商失去这次机会。如果增加某项资质条件,可能会让原本具备投标资格的供应商不再符合条件,这既会导致采购项目因潜在供应商不足三家项目而流标,同时也会让供应商无谓地付出投标成本。总而言之,无论删除还是增加资格条件要求,都影响了潜在供应商的竞争范畴,有悖公平竞争原则。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 02 资格条件有问题应修改文件重新组织招标 若招标文件的资格条件要求有问题需进行修改,一旦修改文件相当于影响了投标人的范围,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原则,且对结果可能产生影响。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该修改文件后重新组织招标。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有前款规定情形,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 03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可以通过澄清修改资格条件吗? 《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中对此并没有明文规定。不过,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及《实施条例释义》对此条内容的解释,如果原资格条件的设置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反“三公一诚”原则需要增减,例如设定了与项目无关的业绩资质要求、给不同组织形式的潜在投标人设立的资格要求不一致等,则应当在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但此处需要注意的是,重新招标的前提条件是“违法内容已经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其时点是投标文件提交截止后也即开标后才发现,如果在投标截止前发现,则可以通过招标文件澄清予以更正。 当然,有的朋友们会认为,招法体系的规定不如政府采购严谨。在实践中,招标项目资格条件的变更极易引起争议,由于招标文件获取的时间通常比投标截止日期要短,这种处理方式同样可能改变潜在投标人的范围,影响项目的竞争环境。因此,建议采购人在招标准备阶段对招标文件内容进行充分论证,对供应市场进行完善且必要的调研和分析,以合理制定投标人资格条件、评标办法等核心要素,如果已经进入投标阶段,又必须对资格条件进行必要的变更和修改,则应当充分考虑其对潜在竞标范围的影响,决定是否应当延长招标文件的获取时间和投标截止时间,以便为潜在投标人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