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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技术参数均有三个品牌产品满足就没有倾向性吗?

关键词


采购需求调查;质疑答复;技术参数设置


案例回放


某医院委托一家采购代理机构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医疗设备。中标结果公告后,A供应商提出质疑,称:招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与某供应商产品的部分参数完全一致,存在指向特定产品的嫌疑。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本项目是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求编制招标文件的,符合医院的实际需求。项目前期的采购需求调查也能证明资格要求、技术及商务需求、评审因素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无倾向性和排他性。


A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经过深入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有不少于三个品牌的产品能满足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要求,且在采购需求调查过程中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开展了专家咨询会。专家论证时认为本项目采购文件中的技术指标参数内容准确、合理,具有使用可行性,技术要求无歧视性、倾向性条款。


因此,财政部门认定A供应商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问题引出


1.采购需求调查意见是否可以作为项目质疑答复的依据?


2.设置设备技术参数时,是否每条参数只要不少于三个品牌产品满足,就属于无歧视性条款?


专家点评


问题一:采购需求调查意见可以作为项目质疑答复的依据。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八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明确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功能和质量指标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因此,需求调查是确定采购需求的重要环节,也可以成为答复质疑时的重要依据。在此案例中,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项目前期进行了充分的需求调查,并形成了详细的调查意见,这在答复A供应商质疑时发挥了重要作用。


问题二:在实际操作中,有的监管部门可能会以每条参数是否有三家以上品牌产品满足作为判断该参数是否有倾向性的依据。如果一个参数有ABC三个品牌产品满足,另一个参数有ADE三个品牌产品满足,同样有可能指向A品牌的供应商,构成对BCDE品牌供应商歧视。因此,在判断采购文件技术要求是否存在排斥供应商的情形时,不是以某条参数是否存在三家以上品牌产品满足情形,而是以采购文件技术要求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包括技术要求与需求无关、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限制特定的专利等,作为依据。要求参数有不少于三个品牌产品满足,是指该参数作为实质性要求时,少于三个品牌会导致项目废标,或终止采购。当然,如果在单一产品采购中,参与投标(响应)的供应商的品牌数量少于三个,也会导致项目废标。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确定的采购需求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即使有3家供应商都能满足,采购需求中的非实质性技术要求作为评审因素仍不具有合法性。例如,采购需求的技术要求指定特定的专利、专有技术或特定的品牌或供应商,尽管评分项分值很低,也有5、6家供应商能够满足,但仍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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