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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接受非国有股权让与担保是否需要评估和进场交易?问题:在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体系下,法律上承认了“让与担保”为非典型担保的一种。“股权让与担保”,即债务人以将持有的股权作为担保,无偿或者0元、1元等对价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国企)名下的方式,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至国企名下,为债务履行提供担保,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后,国企将股权再返还、登记回债务人名下

国企接受非国有股权让与担保是否需要评估和进场交易?

问题:
在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体系下,法律上承认了“让与担保”为非典型担保的一种。“股权让与担保”,即债务人以将持有的股权作为担保,无偿或者0元、1元等对价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国企)名下的方式,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至国企名下,为债务履行提供担保,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后,国企将股权再返还、登记回债务人名下的这种方式。请问:
(1)担保过程中,国企无偿受让或0元、1元等对价取得非国有的股权,是否需履行国资的评估和进场交易?
(2)债务清偿完毕后,国企将其无偿受让或0元、1元等对价取得非国有的股权(无实缴或实际出资),转让回债务人名下,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是否需履行国资的评估和进场交易?
答复: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规范的是国有及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的企业产权转让、增资以及企业资产转让行为,担保行为不在32号令规范范围内。
依据: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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