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东转让未实缴出资部分对应的产权是否需要履行评估程序?该转让是否需要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进行?
1.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国有股东认缴出资只有部分到位,如不再继续认缴,拟将未实缴部分出资对应的产权进行转让,是否需要执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该部分产权是否需要进行审计、评估、履行公开转让程序?2.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国有股东实缴出资为零,该部分产权转让是否需要评估?3.资产评估结果是全部股东权益价值,如公开转让未实缴到位出资对应的产权,这部分产权如何依据评估值确定转让底价?一、国有及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转让所持企业股权,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的相关规定,履行决策批准、审计、资产评估等工作程序后,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进行。二、企业应当在公司发起协议中对各股东的出资义务做出明确约定,股东应当严格履行。国有股东尚未完全实缴注册资本而需要转让股权时,应将权利受限情况予以披露,并对受让方继续履行出资义务提出要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国有股东转让未实缴部分出资对应的产权,应按规定履行决策批准、审计、资产评估程序后,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满足《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产权转让事项,产权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第七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第十二条 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产权转让事项,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产权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