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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参股企业增资扩股引入新国有股东,由新股东还是原股东负责评估备案工作?问题:国务院国资委下属国有参股公司增资扩股,引入了国务院国资委下属企业作为新股东,新股东做了国有产权评估备案后,原股东是否还需要做国有股权变动的评估备案?

国有参股企业增资扩股引入新国有股东,由新股东还是原股东负责评估备案工作?

问题:
国务院国资委下属国有参股公司增资扩股,引入了国务院国资委下属企业作为新股东,新股东做了国有产权评估备案后,原股东是否还需要做国有股权变动的评估备案?
答复:
根据《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相关规定,有多个国有股东的企业发生资产评估事项,经协商一致可由国有股最大股东依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国有股股东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一致可由其中一方依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依据: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
三、涉及多个国有产权主体的资产评估项目的管理方式
  有多个国有股东的企业发生资产评估事项,经协商一致可由国有股最大股东依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国有股股东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一致可由其中一方依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国务院批准的重大经济事项同时涉及中央和地方的资产评估项目,可由国有股最大股东依照其产权关系,逐级报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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