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 >>国企 >> 如何理解《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中“企业债权转为股权”的规定?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第四十六条:以下情形经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1)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参与增资;(2)企业债权转为股权;(3)企业原股东增资。《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附: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
详细内容

如何理解《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中“企业债权转为股权”的规定?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第四十六条:以下情形经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1)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参与增资;(2)企业债权转为股权;(3)企业原股东增资。《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附: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

如何理解《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中“企业债权转为股权”的规定?

依据: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第四十六条:以下情形经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1)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参与增资;(2)企业债权转为股权;(3)企业原股东增资。《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附: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4号)转股债权范围以银行对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债权为主,适当考虑其他类型债权。转股债权质量类型由债权人、企业和实施机构自主协商确定。
问题:
32号令第四十六条第(2)项,此处的“企业”仅包含国有企业吗?是否包含民营企业对国有企业的债权转股权的情况?
答复: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第四十六条所述“企业债权转股权”主要是指金融机构债权转为企业股权行为,其他债权原则上不符合该款所属非公开协议增资的情形。其中“债权”是指金融机构债权,一般不包括国有企业其他类型的应付账款。具体可参照《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及其附件规定的“转股债权范围以银行对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债权为主,适当考虑其他类型债权”。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