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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与地方国企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是否必须进场交易,以及国有股东能否通过定向减资方式退出所投资公司,是否需要进场交易?问题一:A公司(央企三级子公司)与B公司(地方国有企业)共同出资成立C公司(A公司控股)合作开发项目。1.合作期满后,A公司将持有的C公司股权通过法定程序以实缴注册资本金为对价转让给B公司。若A公司要将其持有的C公司股权转让给B公司,是否必须按照32号令《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央企与地方国企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是否必须进场交易,以及国有股东能否通过定向减资方式退出所投资公司,是否需要进场交易?

问题一:
A公司(央企三级子公司)与B公司(地方国有企业)共同出资成立C公司(A公司控股)合作开发项目。1.合作期满后,A公司将持有的C公司股权通过法定程序以实缴注册资本金为对价转让给B公司。若A公司要将其持有的C公司股权转让给B公司,是否必须按照32号令《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进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2.A公司可否直接通过定向减资的方式退出C公司,而无需进场交易?还是即使减资退出也必须进场交易?
答复:
1.国有控股企业转让所持企业股权应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规定进场公开交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在同等条件下公司原股东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2.企业国有股权退出建议采取股权转让方式,通过产权市场公开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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