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在集团内无偿划转、非公开协议转让及集团外非公开协议转让审批单位为何?
36号令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在本企业集团内部进行的无偿划转、非公开协议转让事项,由国家出资企业负责管理。1.这一项的“本企业集团内部”是同时针对“无偿划转”和“非公开协议转让”,还是仅限定“无偿划转”?2.如果非公开协议转让并非在企业集团内部进行,而是转让给集团外部的企业,这种情形是否属于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范围,需要国资委审批吗?1.36号令规定的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在本企业集团内部进行的无偿划转、非公开协议转让事项均由国家出资企业负责管理。2.向企业集团外部非公开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由国资监管机构审核批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6号)第七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负责管理以下事项:(一)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未达到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或数量的事项;(二)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在本企业集团内部进行的无偿划转、非公开协议转让事项;(三)国有控股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开征集转让、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未导致其持股比例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事项;国有参股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开征集转让、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事项;(四)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协议受让、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等未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事项;(五)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不属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范围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