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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是否可以对子企业提供借款?问题:上述管理要求中均未提及集团内子企业,是否可以理解为可以审慎开展对子企业的借款,并且不限定是否超股比?

国有企业是否可以对子企业提供借款?

问题:
上述管理要求中均未提及集团内子企业,是否可以理解为可以审慎开展对子企业的借款,并且不限定是否超股比?
答复: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12〕45号)已废止。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加快司库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的有关工作要求,严禁对集团外无股权关系企业提供借款,金融子企业在批准业务范围内开展的对外借款除外;对子企业借款要综合评估风险收益审慎开展;原则上对金融子企业和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参股企业不得提供借款,确有必要的需经集团董事会批准。其中,对子企业的借款应在充分评估借款风险和收益的前提下审慎开展,对是否可超股比提供没有限定。
扩展:
不得对集团外无股权关系企业提供借款;原则上对金融子企业和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参股企业不得提供借款,确有必要的需经集团董事会批准;对子企业借款须充分考虑风险和收益;对子企业超股比借款没有限定。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推动中央企业加快司库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第三条第(八)款:加强借款与融资担保管理。要将借款和融资担保纳入信息系统统一管理。严禁对集团外无股权关系企业提供借款,金融子企业在批准业务范围内开展的对外借款除外;对子企业借款要综合评估风险收益审慎开展;原则上对金融子企业和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参股企业不得提供借款,确有必要的需经集团董事会批准。融资担保要严格执行《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1〕75号)规定。
依据: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推动中央企业加快司库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2〕1号)第三条第(八)款:原则上对金融子企业和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参股企业不得提供借款。《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12〕45号)第三条:对闲置资金运作和理财要依法合规,禁止对集团外企业拆借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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