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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是否适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31条非公开协议转让的规定?问题:如果A公司为国有全资公司,其将持有B公司(国有参股公司,非控股)的股权转让给A(担任有限合伙人,持股95%)与自然人C(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持股5%)设立的D有限合伙企业,D有限合伙实际为国资控制的平台。请问该次转让是否可以适用31条的非公开协议转让的规定呢?

有限合伙企业是否适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31条非公开协议转让的规定?

问题:
如果A公司为国有全资公司,其将持有B公司(国有参股公司,非控股)的股权转让给A(担任有限合伙人,持股95%)与自然人C(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持股5%)设立的D有限合伙企业,D有限合伙实际为国资控制的平台。请问该次转让是否可以适用31条的非公开协议转让的规定呢?
答复:
不适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规范的对象是国有公司制企业,不包括有限合伙企业。 
依据: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二)规定,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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