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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的食材和医院的试剂耗材采购有一个共同点,即采购的品种是确定的,但使用数量不确定。为了项目顺利开展,通常对食材和耗材以“配送服务”的形式进行采购,但实际上食材和耗材都属于货物。那么,“食材”和“耗材”用配送服务的形式采购是否合理?如果以配送的形式来采购,多种耗材中是否需要设置核心产品?

答:单位食堂的食材采购,主要是货物采购,但也伴随着一些配送服务。采购标的与《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规定的“A07030000农林牧渔业产品”“A07060000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对应,根据采购标的自身的属性以及31号文规定,决定了食材属于货物的范畴,食材采购项目的属性为货物类采购,毋庸置疑。但是,在31号文的服务类品目中没有配送服务,仅包括“C23130100农畜产品批发服务”“C23130200食品和饮料批发服务”“C23140200食品和饮料零售服务”,但食堂采购食材不适宜批发形式或零售形式,所以也就不宜将其简单定义为批发服务或零售服务。而且,食堂食材采购虽然涉及配送服务,但采购的对象主要是食材而不是配送服务,显然食材资金比例要远高于配送服务费用。所以,不能将食材采购简单定义为配送服务。


医院试剂耗材根据31号文为医疗设备(A02320000)、医用品(A07020000),属于货物属性。可以按单一产品采购,也可以按非单一产品采购。按非单一产品采购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遵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中关于核心产品的规定,需要设置核心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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