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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用“自己赚的钱”采购货物,是否适用《政府采购法》?

最近呀,一位采购人朋友给采小蜜发来问题:事业单位用“自己赚的钱”采购货物,是否适用《政府采购法》?

采小蜜就这个问题查阅了相关资料,下面就和大家分享一下~

首先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因此呀,考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资金性质,是否属于财政性资金,并不是考查其来源,而是看其是否纳入预算管理。

再参考《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可知,事业单位收入包括: 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 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 

也就是说,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属于财政性资金,那么,事业单位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也就属于政府采购,应当适用《政府采购法》。

所以呀,事业单位使用“自己赚的钱”采购货物,应当适用《政府采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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