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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专家评审错误导致投诉成立,怎么办?关键词 专家评审错误;投诉成立;重新采购 案例回放 某地公安部门采购交通信号灯,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文件中评审因素设置“业绩分占4分(交通安全类)”。A供应商提供的业绩是交通安全类的,但不是交通信号灯项目的。评审专家在评审时认为A供应商提供的业绩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没给业绩分数。中标结果公告后,A供应商进行了质疑投诉,监管部门审查后认定专家评审错误,投诉事项成立。A供应商排名第三,加上4分业绩分就排名第一了。此项目接下来该如何进行,监管部门有不同意见,有人认为应该让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有人认为应该重新采购。 问题引出 专家评审错误,投诉事项成立,采购项目应如何处理,能否顺延第二名为中标供应商,或者重新评审,或者重新采购? 专家点评 政府采购项目投诉事项成立,有些人认为应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处理,即已确定中标供应商但尚未签订合同的,认定中标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政府采购业内资深专家认为,不少人对上述条款的理解有两个误区:一是认为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或重新采购,采购人可自由选择,其实并不然。如果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采购人就应当顺延第二名为中标供应商。二是不少人忽略了此条款中“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中的“依法”两个字,即使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采购人也要“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就是说,监管部门在认定中标结果无效后,需结合违法主体、违法行为以及法律规定,再来认定是顺延中标供应商,或者重新评审,或者重新采购。 上述案例中,A供应商提供的业绩符合要求却未得到相应分数,违法主体是评审专家,并不是供应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因此,此项目不可能产生“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也就不能顺延确定中标供应商。 上述案例是否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把业绩分给A供应商加上?要看此项目是否符合重新评审情形。除了非招标采购方式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简称87号令)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四种可以重新评审的情形,以及投标人对87号令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外,其他情形都不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显然,上述案例不在重新评审的情形范围内。 那么,上述项目只能重新采购吗?按照87号令第六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或其成员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导致评标结果无效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评标委员会并不是原评标委员会。 综上所述,上述案例监管部门可以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也可以重新采购。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 我报社长期征集案例稿件,以政府采购实践中的实操案例引出问题,然后对问题进行分析,根据稿件质量付稿酬。如果您在采购实践中遇到关于政府采购的典型案例(质疑投诉、行政复议、举报等),欢迎写成稿件给我们投稿。案例格式可参考上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