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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车加油项目,网点数量可以设为评分项吗?一般的项目,能将线下门店数量设置为评审因素吗?在某省公务车辆加油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中,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的评审方法为质量优先法,将服务网点数量等设置为评分项。那么把“服务网点数量”设置为评分项,是否属于以供应商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供应商的歧视性、限制性呢? 一般项目设为评分项可能构成差别待遇 对于一般项目来说,“服务网点数量”“线下门店数量”往往体现供应商的实力,实力强的供应商“服务网点数量”较多,实力较弱的供应商“服务网点数量”“线下门店数量”往往较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王东普认为,对于普通项目来说,供应商的线下门店数量或服务网点数量也属于规模条件之一,将供应商“服务网点数量”“线下门店数量”设置为评分项属于以不合理的规模条件对不同的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不利于中小企业参与项目竞争。另外,在供应商尚处于投标(响应)阶段、尚未中标(成交)获得合同,就要求其拥有"服务网点数量"和线下门店数量,对于外地供应商来说不切合实际,可能属于以不合理条件排斥外地供应商,也大大增加了投标(响应)成本。因此,对于普通项目将供应商“服务网点数量”“线下门店数量”设置为评分项是违规的。 对于一般的一次供货或在某几个具体地点履约的项目来说,供应商的线下门店数量对于其按照采购人的需求履约并无直接影响,将线下门店数量设置为评审因素属于与项目采购需求无关。比如某个食堂的食材采购项目,要求供应商在当地有多少个实体门店或服务网点,就与采购需求无关。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明确要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其中“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是需要重点清理和纠正的典型问题。将与项目需求无关的线下门店、服务网点数量设置为评审因素,也属于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公务车辆加油项目 服务网点数量直接影响履约 公务车加油项目,可以将服务网点设置为评审因素吗?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德州学院资产处工作人员张勇认为,对于公务车加油项目来说,对服务网点数量提出要求与项目实际需要相关,前述某省公务车辆加油框架协议采购项目,涉及全省分布在各个地方的采购人,其加油具有高频次、时效紧急的特点。在这此种情形下,能给提供快速、便捷的服务很重要,因此加油的网点不能距离各采购人太远,否则服务质量就会大大折扣。所以,对于此类公务车辆加油框架协议采购项目,把供应商“服务网点数量”设为评分项是合理合规的。《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二十五条规定,质量优先法服务项目综合评分的质量因素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水平、供应商的履约能力、服务经验等,"服务网点数量"就是供应商的履约能力的体现。 张勇提醒,由于加油站的审批设立城市规划、立项、建设等诸多复杂的审批环节,如果供应商在投标(响应)阶段仅凭承诺函,承诺自己在入围后达成承诺的“服务网点数量”是无法保证后续履约、服务质量的。因此,在此类项目投标(响应)阶段,不能凭借供应商提供承诺函就给分数,而只能根据供应商实际的“服务网点数量”进行评分。 “政府采购保险项目、职工福利项目、体检服务等项目大多对供应商的服务网点数量或实体门店数量有要求,这类项目使用人分散、对供应商服务网点距离有不同的要求,将供应商服务网点数量设置为评审因素属于项目实际需要,而非变相设置规模条件排斥供应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顾澄珊告诉记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