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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及库房面积能作评审因素吗?

某食材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载明:为保证及时配送货能力,投标人需在采购人所在城市设有实体店经营场所及库房,经营场所及库房面积不少于300㎡的得5分,提供实体店经营场所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及实体经营场所彩色照片和库房彩色照片。这样设置合规吗?


上述评审因素设置涉及两个问题:要求在本地设有实体店经营场所及库房是否合规?按照经营场所及库房面积大小设置评分项是否合规?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苏丽琴认为,采购人基于项目需求,可以设置必要的本地化服务,但不能要求供应商在当地设有分支机构、服务网点等,也不能限制供应商的服务方式。在武夷学院招标科科长陈晔看来,上述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在当地拥有实体店经营场所及库房,属于变相要求供应商设置分支机构,涉嫌排斥外地供应商。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也把“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列入全面清理的政府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以项目需要本地化服务为由,要求供应商在当地设置实体店经营场所及库房的做法是违规的。


关于经营场所及库房面积,一些特定的项目有明确规定的,要设置为实质性要求,如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按照《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规定:应当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面积合计不少于50㎡。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王东普认为,除此之外的一般项目,经营场所以及库房面积的大小与供应商的规模相关,像前述项目满足300㎡可得5分的设置,涉嫌歧视规模小的供应商。因此,类似前述食材项目,不可以将经营场所及库房面积设置为评审因素。


此外,前述项目要求供应商在投标时就要在当地设置经营场所及库房,将其面积设为评分项,并要求提供彩色照片,如果供应商想得到这个分数,就必须在投标前在该市拥有足够面积的经营场所及库房,很明显是为了限制外地供应商参与本地的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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