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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到底由谁负责供应商资格的审查?答:《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该办法第十七条第项又规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根据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谈判情况、报价情况等。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建议在采购文件中明确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还是由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等评审组织审查供应商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