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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项目,退役军人占比可以设为评分项吗?

保安服务项目,退役军人占比可以设为评分项吗?某保安服务项目采购文件规定:全部保安团队人员中退役军人超过50%(含)得12分,30%(含)-50%得8分,10%(含)-30%得5分,10%以下得2分,5%以下不得分,以上人员相关证明材料将在进场前核验。实践中,作出类似的规定的保安服务项目采购文件非常多,采购文件这样规定合理吗?


退役军人更适合保安服务?


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由于退役军人通常接受过严格的军事训练,在军队中培养了很强的纪律性、有身体素质好等优势,很多人认为退役军人很适合从事保安服务工作,保安公司在招聘的时候也非常喜欢招聘退役军人作为保安。实践中,很多政府采购保安服务项目对退役军人占比高的服务团队给予加分。退伍军人占比是否影响保安服务团队的服务质量?


支持的观点认为退役军人纪律性强、身体素质好、安全意识和应对危险的能力强,确实很适合从事保安工作,保安服务团队中退役军人占比高可以更强有力地维护秩序。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孙敏认为,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设置评审因素时应当围绕采购需求和实现采购项目目标的相关因素,不能因为主观臆测退役军人占比高可以让服务质量更好就将退役军人占比设置为评分项,而且给这一评分项赋予高达8分的分值。


在江西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招标采购办公室主任余春英看来,保安服务项目的采购目标是维护好场所秩序和安全,这类项目采购的实质是服务团队和服务方案,可以对服务人员的身体素质、服务方案对于应对突发事件的考量等方面有所要求,但没有证据证明退役军人作为保安一定比非退役军人作为保安履职效果更好。认为退役军人占比高的保安服务团队比退役军人占比低的保安服务团队履约质量更好的观点,也没有事实依据。


极易指向特定供应商


政府采购信息报社社长、高级编辑刘亚利认为,评审因素设置应当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实际需要相适应,与合同履行密切相关,退役军人占比并非保安服务项目履约中必不可少的因素,过高地要求保安服务团队中退役军人所占的比例,有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嫌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明确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包括: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等。如果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设置的评审因素与采购合同履行无关或指向特定供应商等,均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王其光认为,将保安服务团队中退役军人占比设为评分项,极易指向特定供应商、让评审因素看起来像为某家供应商量身打造的。“如果将保安服务团队中退役军人占比设置为评审因素,具体的比例与分值如何对应呢?根据什么确定占比多少最好呢?这个比例很可能是采购人的某家意向供应商测算的。”


在刘亚利看来,实践中有些保安服务项目要求服务人员100%为退役军人,这既与履行合同关系不大、又与项目实际需求不相适应,而且有很严重的指向特定供应商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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