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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异议应当在什么时候提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对开标有异议的,投标人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 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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